关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海沧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2-12-31 16:30

  为加强海沧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保障辖区内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行政事务中不受非法侵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牵头制订了《海沧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规定》(下称“《规定》”),现就《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强调要加强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保护商业秘密。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商业秘密保护工程”重点任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推进创新试点工作。2022年3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海沧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海沧区人民政府申报创新试点,并成功入选。其中申报创新试点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第一项就是制定行政事务涉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来加强海沧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保障辖区内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行政事务中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及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等上位法规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开展申报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任务要求,制订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23条,含制定目的、对商业秘密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解释、行政机关接触商业秘密需要遵守的原则及保密义务,行政机关对权利人提交的商业秘密管理要求、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保密义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法律责任等。

  三、关键词句诠释

  本规定明确,措施相适应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要对接触到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涉密程度分类管理,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加以严格限制等必要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保密措施并不要求万无一失,只要在当时、当地所采取的相应举措客观上能被识别并使相对人望而却步即可。

  规定明确要求,在行政事务中接触、收到相对人明示和标注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指的是权利人在向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行政事务时,对提交的商业秘密有明示和标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水仙

  联系电话:658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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