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为切实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提升我区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的通知》要求,拟定该通告,对烧烤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2年修订)
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2018年发布)
4.《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2021年发布)
三、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
嵩屿码头、海沧大道、马青路、兴港路、建港路至嵩屿码头合围区域。
上述区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露天烧烤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法律责任
1.在本通告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品提供场地的,由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其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的和露天烧烤经营者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海沧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2-6375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