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9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仅针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制度、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具备的条件、准养犬产幼犬、转让犬只、禁止携带到户外活动的犬只类型和应遵守的规定等作出了规定,未对一般管理区作出规定。为规范一般区域内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加强我区养犬行为规范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的衔接,特制定《海沧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
第三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对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对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一般管理区域的划分依据
一般管理区域按《海沧区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通告》划分。《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明确二者界限,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养犬。
(2)明确养犬强制免疫、养犬登记等要求
明确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要进行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海沧区一般管理区域内犬只管理规定》规定养犬人对犬只必须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养犬登记为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犬只基本信息,有利于规范养犬行为,构建和谐的人宠环境。
(3)明确一般区域饲养犬只应具备的条件
一般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固定住所保证养犬的稳定性,且能减少遗弃犬只的现象,独户能减少养犬市民与怕犬市民之间的矛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有效控制、管理犬只,防止犬只伤人。
(4)明确养犬行为规范,落实养犬责任
一是明确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责任;二是明确一般管理区域内携犬外出行为规范;三是对放弃饲养犬只的处置以及犬只尸体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5)明确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的要求
明确一般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的,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海沧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2-6056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