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厦海残〔2019〕2号)于2019年2月印发,根据新形势下我区重度残疾人实际需要,补助办法内容需相应调整,现依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市政府印发《厦门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规划》、《厦门市海沧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规划》等文件提出“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和《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厦残联〔2018〕79号)文件精神,修订《厦门市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申请程序、补助标准、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提出了文件制定依据,明确集中托养服务内容、托养服务定点机构和托养对象。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托养对象申请补助材料、时间。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托养补助标准。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区残联、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职责分工。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提出文件发布时间和解释单位。
三、修订内容
《办法》衔接:根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对《办法》衔接进行了补充、修改。
四、政策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后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2023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参照实行。
五、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海沧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和执行。
六、联系方式
区残联,联系电话:688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