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19 16:17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区于2017年12月出台《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自2017年以来,我区积极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2020年底,全区农村幸福院达到各村(居)全覆盖。根据省、市推进农村幸福院管理的相关要求,各区需制定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为确保农村幸福院“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各区出台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已列入市对区乡村振兴考核指标,制定《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属必要。

  《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以《厦门市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建设、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情况,补贴标准相较于岛外各区的补贴标准处于中等水平,在区级补贴标准未能满足的情况下,各街道可视情况配套补贴,实际执行具备规范性和灵活性,《管理办法》具备较强的可行性。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

  4.《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

  5.《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管理办法》由海沧区民政局牵头起草,主要参与单位包括各街道及相关部门。

  (二)征求意见情况:10月22日以来,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府OA系统征集区财政局、各街道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海沧区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经征求意见后,《管理办法》经本局法制审核人员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获通过。

  (四)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未涉及。

  (五)评估论证结论:《管理办法》根据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及运营情况,明确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农村幸福院的合理布局及规范建设及运营管理。有效期为4年。

  (六)集体研究及签署情况

  《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15日经过海沧区民政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并获得通过,于2021年11月19日正式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海沧区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以《厦门市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建设、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正文条款

  1.1 定义及实行原则

  农村幸福院是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憩、短期托养、助洁助浴、医疗照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各村党组织、村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及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幸福院日常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1.2 建设补助

  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补贴由区民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农村幸福院建设面积予以补贴。其中:建设面积达到300㎡及以上的农村幸福院补贴20万元;建设面积200㎡及以上的农村幸福院补贴15万元;建设面积100㎡及以上的农村幸福院补贴10万元。实际建设超出市、区补贴的部分由各街道、村(居)视实际情况予以保障。农村幸福院建设补贴于年初下达各街道,由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使用及监管。农村幸福院建设补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3 运营补贴

  农村幸福院的运营资金可以采取“村委会投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个人出一点”的方式筹措,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支持,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养老服务。

  区民政局每年按照农村幸福院星级给予运营补贴。五星级农村幸福院予以6万元/年运营补贴,四星级农村幸福院予以4万元/年运营补贴,三星级农村幸福院予以3万元/年运营补贴。暂未评定星级的农村幸福院予以2万元/年运营补贴,各街道可视实际运营情况另行配套。农村幸福院星级根据星级评定文件予以认定执行,其中,认定时间为上半年的,补贴标准当年度执行;认定时间为下半年的,补贴标准于次年度执行。运营补贴可用于农村幸福院购买服务、支付工作人员薪酬、设施场地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

  2.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由海沧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卫娟  05926-6588208。

  (二)涉及权利义务关系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各村党组织、村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及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幸福院日常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三)对上位法、上级文件的具体细化的内容和理由

  《管理办法》涉及对上位法、上级文件的细化的有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具体如下:

  (1)建设补贴。根据《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农村幸福院20万元的建设补贴。该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统筹拨付。各区可对新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或在市级补贴基础上追加补贴,也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配套补贴政策”。目前岛外四区均已明确制定农村幸福院的区级建设补贴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实行分级补贴。对建设面积达到五星级农村幸福院标准(最低建设面积300㎡)的,予以等同市级标准(20万元)补贴,对建设面积达到四星级农村幸福院标准(最低建设面积200㎡)的,予以15万元建设补贴;对建设面积达到三星级农村幸福院标准(最低建设面积100㎡)的,予以10万元建设补贴。因补贴有限,实际建设中超出的部分由各街道、各村(居)视情况予以保障。

  (2)运营补贴。根据《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运营补贴要在本市现行标准(照料中心5万元/年、农村幸福院2万元/年、居家养老服务站不低于2万元/年)上有所提升”。目前我区执行的标准是五星级农村幸福院予以6万元的运营补贴、四星级农村幸福院予以4万元运营补贴,三星级农村幸福院予以3万元运营补贴,未评定星级的农村幸福院予以2万元运营补贴。此项补贴岛外各区现行标准不一,我区处于中等水平。建议我区补贴按照现有的标准执行,各街道可视实际运营情况予以配套。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王,联系电话:0592-658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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