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海沧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26 18:07

  一、背景依据

  着眼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我区2016年出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6〕64号),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19年,根据《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本规范在此基础上,结合《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织密织牢“底线民生”安全网。

  三、范围期限

  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一)受理机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急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的村(社区)委员会。

  (二)申请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提供资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办理程序

  支出型程序:1、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申请材料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3、受理申请;4、入户调查;5、审核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6、公示不少于5天;7、给予临时救助。

  急难型程序:1、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2、居(村)民委员会主动核查情况;3、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4、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认定手续。

  (五)办理时间

  支出型:一般15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超出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急难型:5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接到线索后立即核查办理,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审核认定手续。

  五、关键词诠释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例如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市常住家庭或个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长期就医服药的患者,需持续护理的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请家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申请人授权,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数据联网机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或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无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四)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相衔接,2023年为每人每月1120元。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给予人均1至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支出较大,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人均不超过6个月救助时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其中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分全护理、非全护理两档,每天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3%、7%确定。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邱

  联系方式:658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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