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海沧区于2018年11月出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海政〔2018〕181号),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做好通告衔接,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减少噪音扰民和降低环境污染,确保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海沧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对原通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通告》的依据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具体条款: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思明区、开元区、鼓浪屿区和湖里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三、范围期限
本《通告》适用于海沧区辖区内,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修订情况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区应急局结合海沧区实际,起草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6日征求各部门、各街道意见(共收集2条意见,采纳2条);6月1日、6月15日联合各部门、各街道进行了会议研讨、现场走访;6月30日至7月10日通过海沧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集1条意见,采纳1条);8月24日,区司法局结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出具的审查意见,该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核,最后形成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五、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点、品种,明确责任追究,有效期限等5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海沧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海沧区内所有山林防火区(天竺山、蔡尖尾山、文圃山、龙门山、大屏山、京口岩山、火烧屿等);
2、海沧区内所有港区(建港路、港南路以南至海岸线所有港区);
3、新阳工业区(翁角路以南区域);
4、南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兴港路以西、海新路以东、马青路以南、角嵩路以北区域);
5、其它特定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二)海沧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海沧区内所有建成的居住小区以及海沧大道嵩屿码头至实验中学段全线区域。
(三)限制燃放区域内,在以下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燃放点,允许燃放特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1、可燃放时间。春节期间,大年三十及初一全天,初二至初六每天7时至23时;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和进香及庙会民俗活动期间,每天7时至23时。
2、可燃放地点。海沧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点,共设立10个燃放点:①水云湾北门桥头靠近禹州尊海一侧桥左下边空地;②京口岩小区外靠近建港路一侧篮球场(兴港路与建港路交叉口西侧);③水美宫(文化中心和兴东花园旁边)前靠近香炉附近空地;④福仁宫(在钟山村菜市场)前靠近香炉附近空地;⑤村文化宫(在钟山村菜市场)前空地;⑥石塘东路1号(水头庙、东坑庙、东坑祠堂、水头谢氏祠堂)前靠近香炉附近空地;⑦馀庆堂(石塘村排头村63号)附近空地;⑧界福堂〔石塘村刘山100-6号(戏台旁)〕附近空地;⑨龙华宫〔石塘村外口公寓旁(大社)〕附近空地;⑩现瑞宫(石塘村埭头新村80号)附近空地。
3、可燃放品种。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
(四)公安机关主管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海政〔2018〕181号)同时废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通告》由厦门市海沧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蓝秋全 联系电话:6583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