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6-02-12 10:08

  一、背景依据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等文件,2022年2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海政规〔2022〕2号),有效期2年。2024年10月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正式修订印发,为我区修订提供了法规依据,结合3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对文件进行了重新起草制定。

  二、目标任务

  明确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确保村民宅基地申请、建设监管、竣工验收流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范围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7个方面内容,分别是:明确职责分工、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依规审批、加强建设管理、保障住房需求、规范旧宅管理、严格监督管理。主要调整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明确农业农村、资源规划、住建和交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旅等区级部门管理职责,及街道属地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有利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加快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规划实施管理,保留了村庄规划具体由街道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审核,由街道报区政府审批。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空间管控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划定禁建、限建,实行区域分类管控。

  (三)严格依规审批。街道统筹组织辖区资源规划、建设、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工作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在严格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完善审批管理流程以及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相应完善,进一步优化规范审批,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进程。

  (四)优化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街道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在优化村庄风貌管控规定、强化农房验收工作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完善,该条款的实施将有助于村民住房风貌要求,进一步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五)保障住房需求。健全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管理,优化村庄风貌管控要求,提出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提前安置、独立建房等方式保障村民的合法住房需求。

  (六)加强农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围绕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方式,细化无偿收回的类型,进一步完善有偿退出的方式方法,明确有偿退出及使用方案经街道同意后可按“一村一案”进行,使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更具可操作性。

  五、解决问题

  该细则规范村级审查事项、决策程序和街道受理、踏勘、审查、竣收验收等流程,畅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渠道,解决了成员合理住房需求。

  六、注意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解释。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海沧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小魏      0592-658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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