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20〕16号文)(以下简称原《办法》)已过期,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4〕116号文)、《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厦府办〔2025〕32号文)等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二、目标任务
为响应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三、解决问题
通过修订完善解决原《办法》对出租出借等事项审批层级和权限不够明确;对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接收管理、资产登记确权等事项不够细化;对资产共享共用的职责分工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主要内容
(一)完善审批机制。建立分级审批,出借国有资产的,按出借期限实行分级审批;出租国有资产的,按资产的账面原值实行分级审批。并明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二)规范自用资产管理。明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年内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和竣工财务决算;明确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推动资产共享共用。细化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各主体管理责任;并将资产共享共用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范莉英 联系电话:0592-6808719


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