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设立或迁入海沧智能视听产业拓展区,根据《统计法》履行统计义务,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名录库,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名录库的从事广播电视智能视听节目和网络智能视听节目的采集制作、播出分发、智能网络传输、智能终端接收及提供智能视听节目融合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包括从事视听内容生产、视听技术服务、视听平台运营、视听教育培训、视听终端产品制造、产业多元化配套服务等智能视听全产业链企业。
扶持条件和标准
1.鼓励智能视听企业落户基地发展。
(1)申报条件
①拓展区新设立年度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
②迁入拓展区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2)扶持标准
①对拓展区引进的企业,自新设立起,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后两年按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②对拓展区引进的企业,自迁入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营业收入增量的0.5%给予奖励,后两年按营业收入增量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③本条扶持措施,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应优先申请市级政策申报,兑现申报与本暂行办法扶持额度差额部分申请给予补差。
2.鼓励智能视听企业入统。
(1)申报条件
①新设立或迁入拓展区,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企业上规后三年内,申报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超过50%、100%或200%的智能视听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拓展区首次上规(上限)的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同时,对首次上规的企业跟踪扶持3年,对上规之后3年内的每一年度营业收入按增长超过50%、100%或20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3.支持智能视听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1)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属于扶持对象范围的智能视听类企业(不含个体户及分支机构),并在基地拓展区租赁办公的企业,租赁合同期限在政策扶持期间。
(2)扶持标准
①对入驻拓展区的企业,按照实际装修金额的50%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每家企业装修最高补助100万元。
②对入驻拓展区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生产运营所发生的云资源费用,按据实申报、先用后补的原则给予60%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2年。
4.支持智能视听企业作品创作生产。
(1)申报条件
①新设立或迁入拓展区,属于所列扶持对象范围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申报奖励的网络影、视听作品须由拓展区智能视听企业出品,单一网络视听作品实际交易金额或播出平台结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①入驻拓展区企业投资原创制作音、视频原创网络影、视听作品,对单一网络视听作品实际交易金额或播出平台结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或结算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90万元。
②本条措施,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应优先申请市级政策申报,兑现申报与本暂行办法扶持额度差额部分申请给予补差。
5.支持基地拓展区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
(1)申报条件
①拓展区企业投资建设为用户提供内容审核、金融服务、行业展示交流、人才教育培训、生产宣发、版权交易、云服务、人工智能服务、大数据服务、算力服务、AI服务等智能视听技术服务的平台。
②智能视听服务平台建成时间为政策发布实施后,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累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服务用户数不少于20家。
③招商运营平台运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平台入驻智能视听企业不少于20家,同时配套有财税服务和政策申报服务。
(2)扶持标准
①对拓展区建设智能视听产业平台,产业服务平台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累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按单个平台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最高奖励300万元。
②对拓展区招商运营平台,按照引进拓展区企业营业收入的0.12%给予平台奖励。
③有关产业平台投资建设扶持,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应优先申请市级政策申报,兑现申报与本暂行办法相关扶持额度差额部分申请给予补差。
6.鼓励视听作品出口。
(1)申报条件
①新设立或迁入拓展区,属于所列扶持对象范围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智能视听企业。
②申报奖励的视听作品海外版权销售交易,成交时间须在政策发布实施后。
(2)扶持标准
视听作品海外版权销售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个版权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组织实施
1.本政策由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2.申报时间:相关扶持补助及奖励按年度集中在每年10月15日-31日(工作日)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填报并提交材料。
联系方式
厦门市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电话:0592—658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