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企事业武装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国征〔2009〕3号、国征〔2009〕5号文件精神、《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和《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为做好全市兵役登记(核对)和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征集准备工作,摸清辖区适龄公民、应届毕业生和应征对象情况,确保今冬征兵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兵役登记(核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时间
全市兵役登记(核对)工作从2009年8月25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
二、登记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1987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出生)和2009年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含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的2010年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凡属本市户籍的适龄公民和辖区范围内的应届毕业生均应进行登记,高职(专科)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已登记的须进行核对签证;漏登记的应进行补登记。
三、登记方法
凡符合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和应届毕业生都必须到户口(含集体户)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核对)手续。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不含临时工)到所在辖区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应届毕业生由各区征兵办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各类院校组织报名并确定预征对象,院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承办;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在校生、高等院校招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到原户籍所在地登记。适龄公民户籍在外省、地、市的,回户籍所在地登记(核对)。
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的,可到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
四、优惠政策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的优惠政策,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可达6000元。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兵役登记(核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新情况新问题多,尤其是应届毕业生的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议程;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抓紧抓好;各基层单位要强化依法开展兵役登记(核对)工作的观念,严格按照国征〔2009〕3号、国征〔2009〕5号和《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的要求,抓好落实,打牢今冬征兵工作基础。
(二)深入宣传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坚持兵役登记与《国防法》、《兵役法》等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兵役登记,对广大公民特别是适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进行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和发布公告等形式,加大兵役登记和兵役法规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增强依法服兵役观念,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兵役登记期间,涌现的好人好事要及时宣扬;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和《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严肃处理,保证兵役登记(核对)工作顺利进行。
(三)改进工作方法,确保登记(核对)质量。各单位要特别重视对应届毕业生的报名登记工作,掌握政策规定。院校所在地兵役机关要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进行登记汇总,输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各单位于9月15日前将统计报表连同登记统计数据电子版一并上报区征兵办。在兵役登记中,要会同教育、人事部门和各级各类院校摸清应届毕业生、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招收的无学籍学生、各类高考补习生及企事业单位(含党政群机关)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适龄青年底数,做到一个不漏地进行兵役登记。同时,要加强预征对象的选定和管理教育。预征对象确定后,各基层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公布预征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预征对象政治合格。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