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湾船只迁移与清退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湾船只迁移与清退工作方案
为保障海沧湾通航环境安全和嵩屿旅游客运畅通有序,提升海沧旅游区位优势,促进我区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26号有关精神,结合海沧区实际,制订海沧区海沧湾船只迁移与清退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清理时间:2014年1月-7月
二、清理范围
海沧湾区域内的有证渔船、有证客渡船、破损和无证船只、停靠在东屿避风坞的油轮等船只。
三、清理方案、标准
(一)回购清退
1.关于有证渔船。实行回购清退,回购费用参照《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收购停泊在后井避风坞船只的指导意见》(厦海政〔2006〕51号)标准,对5吨以下渔船按每艘4.5万元进行回购(其中一次性补贴2.5万元、船主生活补助金2万元),并每艘奖励1万元。
船只回购后由海沧旅游集团负责接收,进行报废更新。
2.关于有证客渡船。实行回购清退,回购费用参照《关于收购鳌冠、石塘、东屿、贞庵、温厝村渔船与客渡船的请示》(厦海海街办〔2008〕25号)、《关于石塘至鳌冠村道用地范围内涉及部分地上物及运输水船只收购的请示》(厦海海街办〔2008〕103号)及《海沧街道征地拆迁专题会的纪要》(厦门市海沧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38号)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收购停泊在后井避风坞船只的指导意见》(厦海政〔2006〕51号)标准执行,一次性补贴按0.5万元/吨核算,另给予船主生活补助金2万元。对积极配合清退工作的客渡船业主,按照三年燃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包干奖励。
船只回购后由海沧旅游集团负责接收,临时停放在13#泊位,实行统一管理。
3.关于破损和“三无”船只。实行定点拆解报废,并给予适当补助;拆解后废料集中烧毁、动力统一收缴管理。补助费用参照《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无证渔船拆解补助标准的意见》(厦海渔〔2007〕95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安湾海域渔船管理的意见》(厦海渔〔2006〕254号)标准,并统筹考虑期间物价上涨情况、渔船大小和拆解难易程度等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吨位型号 |
补助标准 |
51吨位—100吨位有动力的大船 |
10000元/艘 |
11吨位—50吨位有动力的大船 |
5000元/艘 |
5吨位—11吨位有动力的中船 |
3000元/艘 |
5吨位以下有动力的船只 |
2000元/艘 |
5吨位以下无动力的船只 |
500元/艘 |
5吨位以上已破损的无证船只 |
500元/艘 |
5吨位以下已破损的无证船只 |
200元/艘 |
(二)迁移
对停靠在东屿避风坞的船只及厦门华贞辉船务运输有限公司的30艘油轮进行迁移,统一停放至大屿岛西北侧,油轮转移费用按照《嵩屿码头至鼓浪屿航线安全保障专题会的纪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416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由管委会副主任张善美为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廖凡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安监局、海沧街道办、海沧公安分局、海沧海事局、海沧工商局、海警三支队、公安边防大队、海旅集团、城建集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海沧湾船只迁移与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船只迁移与清退的组织领导。
(二)区农林水利局、海沧街道办负责对全区各类船只基础数据进行摸底,分类梳理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负责收回有证船只清退后的《渔业渔船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件。
(三)海沧街道办负责海沧湾船只迁移与清退的全面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并积极联系区就业管理部门对船只清退对象进行转业转产培训及推荐就业,努力解决船主和员工的就业问题。
(四)海沧旅游集团负责回购船只的统一管理及后续维护。
(五)海沧城建集团负责统一管理破损和“三无”船只拆解后的动力设备。
(六)海沧海事局、区农林水利局、海沧街道办、公安边防大队等部门配合,加强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防止新的未经许可船只进入海沧湾。
(七)区财政局负责清退经费的审批和拨付工作。
(八)区监察局负责清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九)海沧公安分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