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09-12-14 15:56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海沧区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和管理好我区的市场开拓资金,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我区地产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我区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海沧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各项业务和活动的资金。专项资金年终结余滚存至下一年度。

  第四条  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我区企业参加工业系统和商贸系统各种展会、企业产品订货会(发布会)、市场营销培训与市场开拓研讨会,并负责年度计划、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区企业参加经区经贸局认定的国内外各种展会;

  (二)支持我区企业参加国内外市场营销培训与市场开拓研讨会;

  (三)开拓国内外市场表彰奖励;

  (四)市场开拓工作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区政府或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按企业实际缴纳标准展位费的50%-100%予以补助;

  (二)自行参展的企业经批准可按实际缴纳标准展位费的30%-50%给予补助;

  (三)参展产品的运输费经批准可按50%予以补助,且每个标准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300元。

  (四)对一次性组织10家(含)以上的我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参加同一重点展会的组展机构,经申请可给予公共布展补助。

  (五)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展位费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六)其他扶持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由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参展项目:海沧区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请表、展位确认函、费用清单、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公共布展项目:海沧区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请表、装修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参展企业名单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必须在每次展会开始前30日,向区经贸局提出参展项目申请。所有得到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必须于展会结束后30日内向区经贸局提交参会报告并申领补助,同时,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参会档案,自觉接受区经贸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区经贸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区经贸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补助。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区政府将收回其已取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在3年内不再接受其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

  海沧区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 章)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展会

  名称

  中文

 

  英文

 

  展会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报人联系方式

  负责人

  姓名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参展情况

  本次参展租用     个展位/    平方米,共参展    天。展位费合计           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名称、份数、原件/复印件)

 

  兹保证上述提供的材料、文件和复印件及数据真实、有效。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处室意见

 

  区经贸局

  审批意见

 

  *企业须于参展前30日向海沧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提出申请

  *展后30日内向海沧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办理领取补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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