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10-10-15 17:04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康复工作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海沧区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海沧区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的要求,根据省残联《关于下发<福建省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和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2009〕98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0〕105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海沧区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培育目标:

  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不断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网络建设。通过培育活动,至2010年底,达到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的五项指标:(1)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设置率达到80%;(2)社区居委会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80%,培训合格率达到95%;(3)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辖区人口总数的2%;(4)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5)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成为“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标准区”。

  二、培育内容:

  培育活动按照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主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制定政策,推进残疾人保障体系建设:

  根据我市残疾人2013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强调研,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及“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的要求,积极制订残疾人康复服务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从政策层面上保障广大残疾人有条件参与康复,接受康复,实现康复。

  1.制订我区社区残疾人康复办法、运行机制和评价体系,使社区残疾人康复形成长效机制,有序开展。

  2.制订我区残疾儿童康复分类救助办法,对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救助,扩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受益面,催发残疾儿童家庭的康复愿望和康复积极性,使更多残疾儿童得到持续有效康复。

  3.制订我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供应办法,帮助广大残疾人补偿功能缺陷,消除功能障碍,增强能力,改善生活,回归社会。

  4.对已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精神病服药补助、白内障复明救助、残疾儿童阶段性康复救助等相关康复扶助政策,要加强检查,落实到位,并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社区康复机构,健全康复服务网络:

  1.建立健全区级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站,发挥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作用。

  2.全区4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把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局,统一规划安排,统一布点建设;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做到平台共享。做到有场所,有设备,康复医生照片上墙,康复职责上墙,康复服务项目上墙,康复价目上墙。

  3.全区社区居委会建立康复活动站,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康复训练。要求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配备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康复普及读物,便于社区残疾人使用和家庭租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活动,提供日间照料、转介等康复服务。

  (三)建立康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加强康复业务培训:

  建立一支稳定的社区康复工作者队伍。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确定专职医务技术人员,负责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各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协调、组织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建立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长效服务机制。

  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为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技术专业人员每年应不少于12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由卫生部门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康复需求调查、残疾评定、训练计划的制订、实用康复训练技术、训练效果评估及训练器具应用等。康复管理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培训,由残联组织,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康复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管理方法、工作流程、残疾与康复知识等。

  (四)开展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康复协调员或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3.康复治疗、训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社区康复协调员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康复室和上级康复专业机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残疾人在社区康复活动站开展工疗、娱疗和其他开发活动;指导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4.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科普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办法。

  5.转介服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对社区内复杂疑难的康复对象转介到上级医院康复科或市康复医院。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无障碍进家庭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转介服务。

  三、实施步骤:

  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

  (一)筹备阶段(4月1日--6月30日):落实组织机构和康复机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培育活动经费。配备社区康复工作协调员、指导员,有计划地按照标准要求分步实施;

  (二)实施阶段(7月1日--10月31日)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要求,研究制订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供应办法,制订残疾儿童康复分类救助办法,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康复室和社区康复站建设,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三)自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自评,查漏补缺,制定整改措施;

  (四)考核评审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全国、省、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领导小组分别将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部门职责

  (一)区残联

  负责协调督导整个“创建”活动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1.督促镇(街)和社区制订康复计划;

  2.协调卫生部门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制度,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的优惠政策;

  3.抓好社区康复协调员的配备工作,落实好康复工作经费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经费;

  4.制订培训计划,对社区康复协调员和部分残疾人家长进行相关康复技能培训;

  5.完善区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站工作,督促社区康复协调员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上级康复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和其它康复活动;指导社区对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指导社区组织辖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6.会同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康复知识、技能培训、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帮助社区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具和康复普及读物;

  (二)区发展与改革局

  负责将残疾人社区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卫生建设范畴;负责向上级争取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扶持资金等;

  (三)区卫生局

  1.协助、指导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设置康复室,指定专业康复指导人员,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2.负责残疾初筛查,要时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入户进行残疾人初筛,早期发现各类残疾;

  3.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初筛;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

  4.配合残联做好康复知识普及,为社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四)区民政局

  指导协助社区、居委会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安排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场所,在社区建立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活动站。

  (五)区财政局

  负责对康复设备、器材、康复室、康复活动站改造、康复协调员补贴、康复人员培训以及开展“创建”活动康复工作经费的落实。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制定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定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负责建立规章制度,提出康复活动站(点)的建设计划,指导社区制定康复计划、各项有关制度等;

  2.指导社区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辖区人口总数的2%,建档率达90%,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3.支持协调各项“创建”工作开展和落实,完成区残疾人社区康复领导小组交给的“创建”活动中的其他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有政府办、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残联、各镇(街道)等单位领导组成,协调推进“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标准区”创建工作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卫生规划及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中,强化部门职能,形成合力,协调解决问题,组织创建活动,确保任务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督查:

  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室、活动站,在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中,保障康复服务有序、流程规范、评估质量,服务优良,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建立统一使用的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康复服务记录、康复训练等档案。社区康复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按计划、按制度进行督导,每季度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组织开展多样性的“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活动,使残疾人在社区康复工作中受益,把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落到实处。

  (三)经费保障:

  1.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建设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2.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康复室为残疾人开展的康复服务,实行购买服务。入户进行残疾筛查与功能评定、建立康复档案与康复计划等费用每例40元,上门巡诊每次20元,针灸每次20元,推拿每次20元,由区残联列入预算,按实际发生额定期结算。

  3.社区居委会残疾人康复活动站建设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4.建立健全区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站建设,建设经费根据具体建设计划方案的实际情况由财政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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