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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日期: 2013-06-20 08:52     字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企事业单位:

  《海沧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8日

  厦门市海沧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厦府〔2002〕4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区财政全额、部分投资,或由区财政负责进行融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业主,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具体任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第四条  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业主按项目行业管理和部门职能确定。

  第六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七条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区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规定等内容须写入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由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估(概)算。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区政府负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定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选定可采取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通过招标形式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程序参照国家、省、市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列入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区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参与投标的代建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选定的代建单位除符合第十条的相关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具备近5年内负责代建同类型项目且规模不小于拟代建项目的业绩;

  (二)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参照市建设局《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厦建重〔2011〕1号)文规定执行,由区建设局、发改局负责对本区从业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实施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项目业主的权利

  1.项目业主依照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监督意见,代建单位在收到项目业主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后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反馈。

  2.项目业主有权审查代建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对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

  3.项目业主发现代建单位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参与代建管理的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作为不良记录报区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项目业主的义务

  1.项目业主应指导代建单位收集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并明确建设内容、工期、规模及装修标准、特种工艺设施设备等要求。

  2.项目业主应协助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初设、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协助办理须以业主名义办理的建设手续。

  3.对涉及工程建设内容、标准、工期、质量、造价、主要材料和设备等重大变更进行认定,应及时书面通知代建单位;

  4.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建单位的权利

  1.在项目业主委托的代建范围内开展各项建设管理工作。

  2.有权要求项目业主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代建单位发现项目业主存在不履行合同或不当干预的行为,影响代建管理工作的,有权向区政府投诉。

  (二)代建单位的义务

  1.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市区相关规章制度,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落实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保障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代建任务。不得将所承担的代建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2.遇有项目需拆迁的,代表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属镇街或相关部门沟通与对接,跟踪、督促项目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项目业主。

  3.代建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配齐满足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督促履行职责。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班子应及时向项目业主报备,具体人员配置要求如下:

  (1)根据工程分类,属一类工程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置不少于8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2)根据工程分类,属二类工程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5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3)根据工程分类,属三类工程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3人,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4)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负责,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更换。

  4.代建单位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代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代建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项目业主。在代建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应报项目业主同意。

  5.代表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办理代建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手续。经项目业主授权,代表项目业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及设备、材料的采购。

  6.代建单位应按项目业主要求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及时提交代建项目报告,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进度等情况,报告工程、设备、材料变更情况和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设备到位情况。

  7.代建单位应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代建单位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理纠纷过程中需取得项目业主授权的,由项目业主授权。

  8.代建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按国家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单位工程保修期内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9.代建单位应在区财政预决算审核中心出具建设项目审核结论书后1个月内向项目业主、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等。

  10.未经批准,代建单位不得擅自以代建项目为标的进行担保借款、抵押或签署任何有损项目或项目业主利益的合同。

  11.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移交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估(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项目的施工现场签证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监理员、总监,代建单位的现场代表、工程部经理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有效的影像资料,否则不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区建设、发改、财政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履行不力、工作失误,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赔偿额由其代建管理费支付,代建管理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代建过程中,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在获准委托确认后30天内签署代建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