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嵩屿港区、海沧港区(建港路以南区域);
(二)南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兴港路以西、海新路以东、马青路以南、角嵩路以北区域);
(三)新阳工业区(翁角路以南区域及世佳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周边200米范围);
(四)蔡尖尾山森林防火区;
(五)东孚镇辖区内的天竺山森林公园防火区;
(六)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工厂、油库、加油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区域。
二、公安机关主管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移风易俗,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