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海沧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促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工作是确保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实施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战略的需要
节能减排工作是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十一五”是我区全面进行“三新”建设的关键时期,能源消费总量将进一步增加,新上项目所需的排污指标也需要从现有总量中腾出,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2%,“十一五”期间年均节能率为2.52%;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9000吨(其中电力行业排放量为17000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5000吨。到“十一五”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政策体系、服务体系、考核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三、抓好节能重点领域
(一)强化工业节能
工业能源消耗占全社会能源消耗比重最大,突出抓好我区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指标分解到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二)推进建筑节能
完善对建筑物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相应鼓励推进办法,制订和完善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加大既有建筑物改造力度,同时结合旧房改造,逐步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充分认证城市夜景工程的布点和时间设置,慎重选择灯具,做到既美化城市景观,又节能、少污染。
(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为目标,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我区商业和民用节能以提高高效照明器具和节能电器应用比例为重点,在居民住宅、商业和公用建筑中大力推广节能照明产品、节能设备等。
(五)抓好农村节能
大力普及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节能化和生态化,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同时做好农村的建筑节能工作。
(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要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节约资源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6〕50号)的要求,实现节能20%。加强政府机构建筑物及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四、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一)制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节能减排行动方案,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内容,完善配套措施,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设节能减排示范工程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组织节能减排重点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积极培育和建设10个节能减排示范工程项目。
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保障体系
(一)加强宏观指导,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
1.除集中供热企业外,引导企业逐步淘汰自备工业锅炉。今后要引导现有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逐步转向集中供热,同时,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阳工业区和南部工业区引导新上项目不再建设工业锅炉。
2.积极做好招商选资工作,努力引进资金密集型、技术先进型的项目,大力培育发展新型电子元器件、生物工程与现代医药、光机电一体化(含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3.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要大力发展物流、金融、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能耗低、污染少、需求潜力大的产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4.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加快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进,引导企业广泛采用清洁生产方式推进清洁生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5.鼓励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体原则指导下,合理确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形成循环型的生产模式。
6.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推进粉煤灰、化工废渣等工业废物利用。推进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以及填埋气体发电。
7.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8.大力推进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9.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汽车尾气和油烟污染的治理力度。
10、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推进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二)加强节能减排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力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
(三)严格节能减排管理,建立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制度和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区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充实必要人员;要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能源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质监二分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其周期检定、校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强化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制定各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和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对不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使其节能降耗。
3.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
4.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优化企业用电方案。
5.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区经贸局和质监二分局牵头对全区生产和销售的需要加贴能效标识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6.加强日常节约资源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四)加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1.加大节能减排科技投入。把节能减排科技作为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快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2.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减排工艺、技术和产品。
3.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政府相关服务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内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大力推广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五)发挥财税导向功能,建立节能减排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区财政2007年设立1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08年起,在“十一五”期间,逐年增加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拓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3.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六)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培育节能减排服务体系
1.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各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完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
2.培育节能减排服务体系。扶持节能减排服务产业,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改造提供一条龙服务。
3.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减排教育,广泛开展征求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和“双增双节”活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评价考核体系
1.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区经贸局(区节能减排办公室)要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区节能减排工作。
3.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节能减排办公室对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指定相应的节能减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4.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把区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区经贸局负责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协调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商贸、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区文体局负责宾馆酒店、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区卫生局负责医院等单位节能工作,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等单位节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节能工作,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农业的节能工作,海沧环保分局负责减排工作。区科技、统计、国土、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5.建立节能减排考核体系。按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将节能减排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
6.实行节能减排奖励制度,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
7.实施能耗排污公报制度。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区发改局(统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数据。海沧环保分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减排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