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08-02-23 16:20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推动我区“三合一”场所“回头看再整治”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防范“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详见附件)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及各镇(街)要从建设“平安海沧”、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消除侥幸心理,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针对性措施,把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认真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环节。

  根据《若干措施》的要求,在海沧公安消防大队设立整治办公室,由海沧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陈思成任主任,海沧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蔡立峰、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厉万祥为副主任,抽调经贸、建设、文体、城管执法、安监、公安、消防、工商、土地、规划等职能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定期集中办公,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镇(街)、村(居)辖区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镇(街)、村(居)辖区“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

  二、明确职责,迅速形成综合整治工作合力

  “三合一”场所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村(居)辖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根据《若干措施》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区经贸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电力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渔业及水产养殖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区文体局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区工商局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会同海沧规划分局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进行查处。

  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和海沧规划分局对需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要给予支持。

  海沧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储存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区安监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部门及镇(街)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要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商请区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支持。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镇(街)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必要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或提出监察建议。

  海沧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厦门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和海沧供电分局要全力配合“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水、断电。

  在“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既要抓好本部门的工作,又要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三合一”场所查处力度

  各部门及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三合一”场所整治力度,要通过排查摸底,按照辖区、行业系统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掌握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三合一”场所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三合一”场所,要责令停止使用,按照公共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实施整改,整改后经区政府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要按照“堵疏结合、分类治理”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突出重点,用铁的纪律、铁的手腕认真开展整治,务必达到“淘汰一批、查处一批、整治一批、提高一批”的效果;对已经整治的“三合一”场所开展“回头年、看整治”活动,努力做到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各部门及镇(街)要建立“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逐级签订整治工作目标责任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做到事前强责,事后问责,定期问效。对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各部门及镇(街)要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对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者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对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而且造成人员伤亡的,整治不力或发生由于过失引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提升综合整治工作社会化水平

  在“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中,各镇(街)要大力营造整治工作氛围,充分利用社区广播、消防宣传栏、楼宇电视等阵地,并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步骤地向社会和广大公民宣传《若干措施》,引导群众认识“三合一”场所的危害,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投诉“三合一”场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查处一批消防违法行为、曝光一批“三合一”典型案例,达到警示教育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系统要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若干措施》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树立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的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都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大队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深入企业、社会、学校、村镇等,广泛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要设立“三合一”场所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形成“三合一”人人喊打、露头就打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平安海沧”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

附件下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