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监局关于实施海沧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08-04-18 16:54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非煤矿山企业:

  海沧区安监局制定的《海沧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海沧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使海沧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重特大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密切配合、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原则,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各成员单位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3.实行企业、镇(街)、区、市分级响应,四级联动,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机制。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海沧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露天采石、采土、采砂、尾矿库、地热和矿泉水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适用本预案。

  二、预案启动条件

  一次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一次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非煤矿山事故,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市级预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1.成立海沧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任组长,全面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区政府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海沧公安分局局长、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区经贸(交通)局、区民政局、区人劳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海沧公安分局、海沧交警大队、海沧消防大队、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环保分局、市质监二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安监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成员由区安监局和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2.各非煤矿山企业应编制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预案,报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心备案,同时要建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由矿长直接领导。

  3.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召开应急处理协调会议;与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部门应急处理机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及时传达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示;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理机构和应急救援单位的关系。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其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4.应急机制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继续扩大,并立即报告本单位应急救援小组或矿长,由企业应急救援小组组长或矿长启动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镇(街)有关领导、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心。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案启动条件,视情况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或指导企业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上报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能分工及任务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及我区的实际情况,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面设立立五个应急处理工作小组。

  1.事故救援组

  组长: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政府办、海沧消防大队、海沧国土房产分局领导担任。

  任务:组织安排救援人员和调运所需装备物资;组织抢救事故现场人员;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负责综合协调与市政府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络;协调区委宣传部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负责起草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2.交通治安保障组

  组长:海沧公安分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海沧交警大队领导担任。

  任务:迅速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抢救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3.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局领导担任。

  任务: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组织血站、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事故发生后的有关防疫工作。

  4.事故善后协调组

  组长:区人劳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区民政局领导担任:

  任务: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家属临时安顿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治疗费用和待遇赔付等善后处理等问题。

  5.事故调查组

  组长:区安监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区监察局、海沧公安分局、区工会领导担任。

  任务: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及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三)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1.快速反应力量以应急救援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和快速反应能力强的力量为主体,由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小组、区卫生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组成,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基本救援力量由非煤矿山企业其他从业人员、非煤矿山企业所在镇(街)和医院组成,根据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命令迅速集结,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救援现场,执行增援任务。

  3.应急联动

  启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公安、消防、交通、急救、医疗等部门应根据处置事故需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和联动,努力完成任务。

  四、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预测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发现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损失的事故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立即停止险情区域的生产作业活动,撤出人员及设备。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险情进行勘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二)预警

  各非煤矿山企业发现事故险情后,应立即开展事故预警工作,同时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定时报告险情情况。当险情进一步恶化,可能造成发生群死群伤或重大损失事故时,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启动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险情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

  (三)预警支持系统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24小时预警电话:6583793,各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警求救信息后,应立即将信息转给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预警信息应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由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送。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分为四级:

  1.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特别重大级(Ⅴ级);

  2.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重大级(Ⅳ级);

  3.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级(Ⅲ级);

  4.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级(Ⅱ级);

  5、可能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企业级(Ⅰ级)。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1.Ⅰ级预警,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2.Ⅱ级预警,启动本预案。

  3.Ⅲ级以上预警,由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上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市级预案。

  (二)响应程序

  1.现场处置:现场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继续扩大,并报告本单位应急救援小组或矿长。企业应急救援小组组长或矿长启动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开展自救工作。

  2.现场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事故报告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应急救援小组或矿长,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有新情况出现应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地址和联系人、电话;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初评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事故报告单位签发、盖章和报告时间。

  4.应急处置程序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并及时传达领导指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提升响应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六、后期处置

  (一)事故善后协调组会同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事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好人员安置、工伤鉴别、补偿、社会救助、保险、现场清理等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按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事故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预案。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通讯录。

  (二)设施与设备保障

  各部门应做好救援的设施和设备准备,对现有矿山企业的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进行登记造册,明确联系人员,确保及时调用。企业必须保证设施和设备、运输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三)交通运输

  应急处理所需交通运输由参与应急救援政府部门、事故单位负责。

  (四)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社会动员、紧急避难所、技术储备保障等按《海沧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宣传教育

  本预案下发各非煤矿山企业,并在区政府电子信息网公布。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教育,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广大职工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培训

  按有关要求对应急处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同时,区安监局应监督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每年6月安全生产活动月安排应急处理知识学习。

  3.演习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模拟演习。

  八、附则

  (一)本预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执行。

  (二)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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