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编单位:
区方志办起草的《<海沧区志>志稿送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志稿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沧区志》志稿送审暂行办法
为提高志书编纂质量,进一步加快《海沧区志》的编纂进度,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轮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委办[2007]7号)、厦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续修<厦门市志>志稿送审暂行办法》(厦志办[200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志稿的质量要求
(一)观点正确。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记述海沧区自有人类活动以来至2007年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情况。
2、充分反应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客观记述设立投资区、行政区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保密、涉外、涉台以及民族宗教等有关政策规定。
(二)资料翔实。
1、资料应力求翔实,充分反映事物的兴衰起伏,体现事物发展规律,尤其要记好事物的发端、转折以及现状(或消亡)情况。
2、资料要经过严格考订,务必准确可靠。文书档案、图书报刊等资料要经过鉴别分析,去伪存真,不能照搬照抄。口碑资料要有佐证。
3、引用资料既要全面系统,又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尤其要注重搜集反映时候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特点的资料。
(三)体例完备。
志稿分类要讲究科学性,突破部门和隶属关系的界限,坚持按行业(事业)分类记述,同时又要适当结合社会分工,便于操作。在内容安排上,应按照事物的内在联系,划分为章、节、目以及子目等层次,各层次要统属得当,排列有序。各级标题要做到简明、准确。为深化内容、活跃版面,志书中还要适当穿插照片和表格。各承编单位在报送文稿时可以选送若干与主题有关,具有存史价值、画面清晰的照片。
(四)文风端正。
语言要朴实、严谨、准确、简洁,努力做到言简意赅、文约事丰,避免空话、套话。行文必须符合志书行文有关规范要求,具体另行规定。
二、志稿报送的程序
(一)初审。
各承编单位完成初稿后,应将稿件打印一份送区方志办初审,主要检查体例是否合理,资料是否有重大缺项或断线,文体文风是否符合志书要求。初审意见要及时向承编单位反馈,特别是经初审达不到要求的,要退回承编单位对志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二)内部评议。
志稿通过区方志办初审后,承编单位应召开内部志稿评议会。参加评议会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要包括本部门领导、基层干部、退休老领导以及本行业的专家等,具体由各承编单位自行确定。评审稿要提前送给各位评审者,按照本办法关于志稿质量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严格把关,重点是审查入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记述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反映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是否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评议会后,承编单位要根据评议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稿件一式两份正式提交区方志办,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稿件上报时,应附上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志稿编纂经过,评议会所提意见及修改情况,志稿尚存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三)编辑和总纂。
区方志办收到承编单位正式报来的志稿后,应及时组织专人,按照志书的体例和编纂要求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使之做到结构合理、详略得当、文字通顺、行文规范。
当各篇稿件全部编辑完成后,市方志办将组织实施总纂,总纂的重点是对稿件中的政策性和思想性进行把关,同时进一步调整体例和结构,处理各分志间的重复交叉,平衡各分志的篇幅,统一全书的行文风格,以及对文字做进一步的加工润色。
(四)志稿确认。
经过总纂的志稿应返回承编单位,由承编单位对志稿进行“回头看”,主要检查资料取舍是否合理,文字表述是否违背原意,专业术语和专有名词的使用是否正确,统计数据是否有误等。检查后,承编单位应在稿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回区方志办。
(五)志稿审查。
志稿经过承编单位确认后,区方志办应将全部稿件送区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同时将部分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提交有关专家审查。保密局和专家在审查中提出的问题,由区方志办负责修改。
(六)志稿验收。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闽政办[2005]18号)文件精神,志稿经过编辑、总纂并经承编单位确认,以及保密局和专家审查后,须报送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审核验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出版。
三、其它事项
(一)志稿在编辑、总纂和审查过程中,如需要补充资料、核实史实或数据的,各承编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二)承编单位确认志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资料、核实史实和数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果资料确实无法补充,或史实和数据确实无法核实的,承编单位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由区方志办对志稿进行技术性处理。
(三)对达不到质量要求或不按送审程序报送的志稿,按规定应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