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08-04-27 16:55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各项工作,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态势,但一些行业(领域)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自4月下旬起至7月底在全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推动“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综合督查对各镇(街)的督查面100%、专项督查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的督查面100%、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100%,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把事故总量压下来,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各镇(街)以及区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方式要突出“三个结合”: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督查行动与效能监察相结合。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厦海政办[2008]33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区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效能办)对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实行效能监察。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厦海政办[2008]33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3、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各类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6、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执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和督查方案由区直各有关牵头单位按照厦海政办[2008]33号文件和市直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督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

  四、职责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区直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区安监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二)海沧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民爆器材、剧毒物品企业以及小酒店、小旅馆、出租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三)区经贸(交通)局负责牵头商贸、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油料企业、道路、铁路、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交、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四)区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五)区国资办负责牵头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六)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牵头农机行业、林业、森林公园及林业自然保护区、水库、河道呆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渔业企业、渔港、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七)海沧海事处负责牵头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八)区国土房产局负责牵头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地质灾害以及无采矿许可证和越层越界开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督查。

  (九)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区卫生局负责牵头各类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分局负责牵头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二)海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小店面、小超市、小市场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三)区文体局负责牵头网吧、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四)区民族与宗教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宗教、寺庙观光旅游景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五)海沧交警大队负责牵头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协助经贸(交通)、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做好道路设施、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六)海沧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牵头重点企业消防和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专项督查。

  (十七)区政府安办牵头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综合指导、协调,组织综合督查。

  上述各部门同时要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督查。

  五、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在镇(街)、有关部门和企业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实地抽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生产经营第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特别要随机选择一些企业和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和暗访,通过实地检查,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真实情况。

  (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四)发现问题,边整边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

  (五)反馈意见,分级督办。在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集中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督查地区政府通报督查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提出建议和要求。被督查地区政府必须按督查组的要求认真研究整改隐患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区政府挂牌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区政府以区安委会作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领导机构,区安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级各部门安委会或已成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督查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于4月底前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工作方案落实到基层、企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统筹兼顾,点面结合的同时,必须抓住重点和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要对上述重点逐个督查到位,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海西安全发展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建立督查机制。采取“三个结合”督查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健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区政府安委会将于5月上旬和6月下旬,组织综合督查组,分别对各镇(街)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从5月份起,区直各职能部门要组织专项督查组,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性组织督查行动,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抄送区政府安办。

  (六)加强效能监察。区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效能办)要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纳入效能监察范围,会同区政府安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过程的效能监察,确保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序推进、真正落实、取得实效。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督查不严格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生较大事故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专项督查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镇(街)、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于7月15日前提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市安委会和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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