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厦门市海沧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标准
4.2 分级响应
4.3紧急处置
4.4医疗卫生救助
4.5群众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现场检测与评估
4.7信息发布与通报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厦门市海沧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承担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三)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四)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指挥以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镇(街)政府应全力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各分管领导直接组织指挥。
(五)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六)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厦门市海沧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架构,在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按照各类事故灾难性质组建的区级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直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组成,根据本预案的响应分级标准进行分级响应,并按照各类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区级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
2.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组织调集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4.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可协调驻军或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持。
5.掌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现场事态发展,确定是否扩大应急,确认是否宣布应急结束,或依据4.8第二款的规定报请区政府或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二)区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启动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工作。
4.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参加、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必要时,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人员、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组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现场研究、指导应急救援,为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支持。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参与实施救援行动。
(4)对可能或者己经引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区直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直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安委办。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
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直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外办、台办,上报市直有关部门。
如果需要区外力量的援助,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联系。
3.2 预警行动
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直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若认为情况严重可建议区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五)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响应情况以外的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主要情况有: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区级人民政府有能力应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单位在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领导都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4.1)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Ⅲ级响应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或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请求应急,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Ⅳ级响应的: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区直有关部门应视情况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的响应:当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时,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持和配合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或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一)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经贸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建设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三)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由海沧公安分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四)发生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南昌铁路局厦门车站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区交通局协调配合。
(五)发生海上人员救助和海上交通事故灾难,由海沧海事处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区交通局协调配合。
(六)发生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灾难,由区农林水利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七)发生港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厦门港口管理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区交通局协调配合。
(八)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由市质监二分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九)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由区经贸局、海沧供电分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十)发生通信、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等方面事故灾难,由市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区政府办协调配合。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一般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区人劳局负责组织协调职工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海沧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直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事故单位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作好自救工作。
4.3 紧急处置
当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本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人员提出,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区政府可向市卫生局、市政府可向省卫生厅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 群众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组织指挥周边群众安全防护,具体职责如下:
(一)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二)指定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迅速组织群众的疏散、转移。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四)指定有关部门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作。
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单位),平时就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4.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7 信息发布与通报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协同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协同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拟定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当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安委办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8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报省政府。
一般和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事故类别由有关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络系统,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通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部分道路交通管制,确保交通顺畅,保证指挥人员、施救人员、施救物资、工具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各有关应急机构必须按各自职责分工,确保应急队伍组建、应急装备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力量动员保障和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其中,专业应急队伍组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由各专业救援机构负责;一般物资保障,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社会力量动员和应急避难场所的提供由区政府及镇政府、街道办负责。
6.3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或事故所在地镇(街)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责安排。
6.4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各专家组作用,研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5 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有重大危险源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机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二)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众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三)演习
各镇(街)、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本镇(街)、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要通过应急演习,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改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习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镇(街)政府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镇(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按照本预案相关内容,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管辖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报、缓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不履行职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4.挪用、克扣、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