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五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08-06-30 16:07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海沧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审议制度》、《海沧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评议制度》、《海沧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反馈制度》、《海沧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备案制度》、《海沧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考评制度》等五项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沧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五项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08年福建省政务公开工作意见》(闽政务公开〔2008〕1号)有关精神,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1.本部门工作人员任免、奖惩、交流等情况;

  2.本部门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四)主动公开形式: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利用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如: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各级各类档案室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口头申请的,要当场记录,书面申请的要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提交时间。

  (三)受理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能现场答复的应即时答复,不能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如果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审议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以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进行审议。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各机关政务公开审议小组应当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条 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审议小组除了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进行审议外,还要对公开的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的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特别是对经营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拍卖、政府采购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等进行审议把关。

  第四条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区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议制度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评议对象:全区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

  第二条 评议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制度、效果。

  第三条 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形式是否方便群众;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群众做出解释。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公布网址等各种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针对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必须有专人负责进行解答、释疑,并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作详细解答和答复。

  第十条 根据群众和社会各界反馈的有代表性、热点、有争议的问题,如有必要,要通过召开政务公开通报会或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反馈工作是一项长期性、重要性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和部门要通过召开政务公开通报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以及在政务公开栏中设立“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等形式,以便更好地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政务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反馈工作接受各主管单位、部门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如因政务公开反馈工作不到位、对群众意见视而不见等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拟制实施细则。

  备案制度

  第一条 各级各部门都必须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并将每期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上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政务公开备案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内容;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内容;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内容;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等公开内容;

  (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内容;

  (六)服务承诺兑现内容;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内容;

  (八)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便民)内容;

  (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内容。

  第三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各级各部门的审批事项有所调整。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职责及办事事项,及时将办事结果公开内容报送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政务公开备案制度将作为各单位和部门年终政务公开考评内容之一,也作为各级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没有按要求如实、及时公开或没有将政务公开内容备案的单位或部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在全区通报批评;对政务公开工作如实、及时公开,备案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考评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局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时间,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等。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五)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六)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实行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政务公开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八)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依次为:

  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八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以及政务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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