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沧环保分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厦门市海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08-08-30 15:53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等八部(委、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要求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131号)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环委办〔2008〕7号),以及裴金佳副市长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厦门分会场上的讲话精神,为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海沧环保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2008年厦门市海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2008年厦门市海沧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改善海沧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2005年以来,市级、区级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九龙江流域“三联合”措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措施是否到位。通过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辖区造纸企业污水污泥治理和处理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我区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5.要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于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解除相关行政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海沧污水处理厂、东孚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海沧污水处理厂和东孚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查清污水厂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以及污水集中处理率和达标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和直接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查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对违法倾倒污泥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查清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对发现运行不正常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要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设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2.对海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情况进行调查,落实整改措施。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不仅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还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东孚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重点是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地下水监测情况,以及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查清垃圾填埋场落实区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所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问题。

  (三)以确保饮用水安全为目标,集中开展对重点流域(水库)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要切实加大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力度。要继续开展九龙江流域“三联合”(联合巡查、联合监测、联合治理)行动,加强对北溪引水左干渠6.38公里明渠段饮用水源安全监管。要加强对溪头水库、两二水库等村民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检查,确保水质能符合饮用水源要求。

  2.对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3.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以及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和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要加大对向重点流域、水库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大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周威榕(管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苏亮文(区政府办主任)

  郑榕平(监察局局长)

  陈清江(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林国良(经贸局副局长)

  黄志华(建设局副局长)

  卢永青(发改局副局长)

  林丹东(监察局副局长)

  颜毅强(司法局副局长)

  叶通水(安监局局长)

  包  铭(工商局副局长)

  陈秋茹(环保分局副局长)

  刘文伟(供电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海沧环保分局,由陈清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局有关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各镇(街)要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已被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经贸、发改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三)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清理和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司法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予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的规定,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七)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协助环保部门督促火力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削减SO2排放量,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八)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市政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积极实施污水上山工程,努力提高中水回用率;负责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江河、湖库沿岸乡镇、村民生活垃圾整治。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调。

  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分管领导挂帅、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扎实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执法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要切实加强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辖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要制定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综合整治,严格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时限,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治。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7月)

  根据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7月2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10月)

  市、区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对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7月25日前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情况报告和市、区两级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2.8月10日前报送对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3.9月10日前报送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4.10月10日前报送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和今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我区各镇(街)、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

  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1月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08年厦门市海沧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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