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现就我区物业管理事权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有关事宜的指导、协调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基本情况报区建设局。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投诉受理等相关职责,并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业主及使用人的投诉受理制度,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尽快确定具体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确保物业管理事权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于2009年1月1日前将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区建设局备案。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