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和缓解我区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和解决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3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395号)及《中共海沧区委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厦海委〔2008〕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加大财政补贴,扶持我区企业融资
(一)增强我区企业的融资能力。充分利用我区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帮助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投资所需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的补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压力。
(二)加强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厦门市海沧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由原我区民营企业扩大至依法在我区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鼓励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在本辖区的企业为扩大经营业务进行融资,对符合海沧区产业政策、由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项目,给予融资担保费补贴,标准为单个融资项目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担保费补贴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三)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参照厦府〔2008〕389号文件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的有关规定,对为我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补偿: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4‰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2.5‰比例补偿。
(四)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07〕433号)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08〕34号)有关精神,积极帮助企业上市创造条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企业了解上市融资流程、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解决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问题。
二、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一)为鼓励辖区企业积极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出口收汇风险,从2008年开始,对辖区内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进行扶持,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贴。
(二)深入企业,细致服务。加强对企业的走访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分类和梳理,根据当前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增强企业应对当前困难的信心,千方百计为企业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用好用足国家、省、市出台的扶持政策。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宽中小企业产品销售渠道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我区地产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区政府将不定期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并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的50%-100%予以补贴,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 (平均每个展位不超过300元)予以补贴。
四、继续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从2008年起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十一五”期间逐年增加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利用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企业应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逐步降低能源消耗水平、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五、继续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名牌、市优质品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区政府继续给予奖励。
六、继续加大鼓励台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力度
将海沧台资中小企业创业园现行优惠政策提高为“生产型台资企业800平方米免租金3年、研发型台资企业300平方米免租金3年”。以上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入园的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七、相关事项
(一)依法在我区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