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政规〔202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财政科技资金,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升级发展。经征求区财政局、审计局意见以及区工信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管理办法》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扶持条件和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的企业,以及辖区行政事业单位。
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
1、项目立项流程
区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区工信局材料初审→区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立项标准:专家评审平均得分75分及以上)→区工信局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区领导审批→区政府网站公示→项目立项;
2、项目验收流程(会议验收)
企业提交《厦门市海沧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区工信局材料初审→区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区工信局审核并出具《厦门市海沧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三、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项目
1、项目立项流程
区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区工信局材料初审→区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立项标准:专家评审平均得分75分及以上)→区工信局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区领导审批→区政府网站公示→项目立项;
2、项目验收流程(审核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厦门市海沧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承担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意见→区工信局审核并出具《厦门市海沧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于其他区迁入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若原申报区未享受认定奖励的企业,可在我区按程序申报认定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五、资金预算及项目管理
1、区工信局应按照区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通知要求,编制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区工信局年度部门预算。
2、区工信局应编制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还应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3、企业未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验收,经专家审定为结题的,区工信局不拨付余款,且自项目结题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4、企业未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验收,经专家审定为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区工信局不拨付余款,且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并保留追缴已拨款项的权利。
六、其他事项
1、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奖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30万元奖励等新增政策,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2023年开始每年兑现前一年政策资金。
2、本通知为《管理办法》(厦海政规〔2022〕4号)文件的补充说明,有效期与该文件一致。
3、本通知及《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在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的项目合同中明确。
4、本通知由厦门市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政规〔2022〕4号
厦门市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