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规〔2021〕2号)精神,区政府将对2024年度符合招商引资奖励、增产增收奖励、资质晋升奖励、创优精品等奖励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奖励,现将有关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规〔2021〕2号)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海沧区企业、单位。
二、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奖励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税收证明材料:
1.完税证明提供两张,一张明细,一张汇总。打印方法如下: 明细:查询方式(入库期),开具类型(明细);日期(2024
年1-12月)。汇总:查询方式:(入库期);开具类型:(汇总);日期(2024年1-12月)。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24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和2023年年度。总的四份。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金额对应的每一笔银行回单。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资质晋升证明材料:旧资质证书复印件、新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批准文件;
2.招商及增产增收奖励材料:2023年、2024年全年的企业统计报表(盖章),暨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表号C204-1);
3.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仅限本市工程项目):评审意见书、验收合格文件、独立承接该项目证明文件等;
4.“詹天佑奖”“闽江杯”“鼓浪杯”以及科技进步奖等奖项获奖证明;
5.证明企业申请事项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前,向区住建和交通局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区住建和交通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四、管理要求
(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区住建和交通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二)获得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海沧区的企业,须退回全部奖励资金。
(三)申报当年度至申报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被执行信息的企业不予奖励。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业奖励申报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规〔2021〕2号)
厦门市海沧区住建和交通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