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京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海沧区人民政府(下称本单位)与你方于2022年6月8日签订《数字经济产业园合作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书》),又于2022年10月签订《厦门海沧数字经济产业园暨京东生态协调创新示范基地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你方在海沧区投资建设厦门海沧数字经济产业园项目,并约定你方符合条件时可享受相关项目扶持政策;若未能完成承诺目标,则需承担扶持资金返还义务。
《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你方已收到开办费补贴2,000,000元、租金补贴1,634,976.72元,合计3,634,976.72元。
经核查,你方实际经营情况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且办公地址已无人办公,经营停滞。根据《合作协议书》相关约定,现要求你方返还上诉已拨付的开办费补贴2,000,000元、租金补贴1,634,976.72元,合计应返还3,634,976.72元。(本单位收取上述退还款项的账户为:账户名:厦门市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厦门海沧支行;银行账号:129940100100644914)
现依法向你方催告如下:
请你方在收到本催告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立即向本单位返还扶持资金人民币3,634,976.72元(其中开办费补贴2,000,000元、租金补贴1,634,976.72元),否则本单位将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方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催告函公开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联系人:郑茜,联系电话:0592-6888253
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