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海政行复〔2022〕A031号
申请人:唐**。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
负责人:赵书忱,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交)行罚决字〔2022〕35020524018884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道路两边停车位未充分利用,很多空间没有充分利用。行政不作为。公交车两年来没有停泊过该位置,浪费公共资源。
被申请人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该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新景路路段标志标线齐全,设有禁停标志,全路段禁止违法停车。2022年3月16日16时06分许,被申请人发现闽DR****号小型轿车在新景路路段厦门卷烟厂公交车站违法停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公交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网状线区域停车的,处以四百元罚款”。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采集并按规范进行告知。2022年08月10日,申请人前来被申请人处窗口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厦公(交)行罚决字〔2022〕35020524018884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拍摄的图片显示,闽DR****号小型轿车停放在厦门卷烟厂公交车站,该路段设有禁停标志,且设有公交站台,有多路公交车使用,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违法停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取证过程规范,申请人的申辩理由不是撤销处罚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6日16时06分许,被申请人发现新景路路段有一部闽DR****号小型轿车,实施了在公共汽车站区域停车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采集并按规范进行告知。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在适用一般程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图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截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公共汽车站前以及距离该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该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本案中,闽DR****号小型轿车在新景路路段,停放于公交汽车站前。公交汽车站前施划的是公交专用车道,并非停车泊位。在案证据清晰、准确地反映了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四百元罚款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其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交)行罚决字〔2022〕350205240188842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网状线区域停车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