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行复〔2023〕9号
来源 :海沧区司法局 时间:2023-05-19 17:41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海政行复〔2023〕9号

  申请人:林**。

  被申请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负责人:蔡飞元,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申请对杏集建(**)字第**号权证项下房屋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答复函》;2.请求被申请人就杏集建(**)字第**号权证项下房屋按三层对申请人进行补偿。

  申请人称:

  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镇**村**社的房屋(权证:杏集建(**)字第**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登记在林**(已故)名下。林**、林**兄弟俩是该房屋的继承人(已办理继承公证)。现该房屋因“海沧**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被列入征收范围,杏集建(**)字第**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记载,案涉房屋批准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备注栏注明层数为三层,应按三层据实进行补偿,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的申请书》后,于2023年1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明确无法按照三层面积进行补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林**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履行杏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房屋的征收补偿职责,具体诉求为按3层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并给予各项奖励及优惠政策。此外其未提供其他任何材料。

  收件后,该履职案经被申请人核查,事实为:第一,“海沧**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于2022年5月17日展开,房屋征收部门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单位系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第二,杏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房屋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备注栏注明层数为三层,权利人为林**(已故),其征收利益由继承人林**和林**继承,并已经办理了公证。该权证的内档资料备注权属依据系**县*字第**号《许可证》。而**县*字第**号《许可证》并没有准予建设三层房屋的任何审批资料。根据海沧区人民政府〔2008〕*号《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意见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08〕*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房屋只能按两层面积进行补偿,申请人主张按三层面积进行征收补偿缺乏根据,不能成立。第三,林**和林**已自愿与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海论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社住宅**号(沧)”《**村征收土地项目补偿安置协议书》及“**社住宅**号(沧)(补充1)”《**村征收土地项目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对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主张就案涉房屋对申请人按3层面积给予安置补偿,缺乏基础事实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5月6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22)厦证内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林**遗留的福建省厦门市**镇**村**社社内的一处房产[详见杏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其儿子林**、儿子林**二人共同继承,各继承50%产权份额”。

  二、2022年5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印发厦海政征〔2022〕**号《关于海沧**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年8月30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印发厦海政征〔2022〕**号《关于海沧**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载明案涉项目的负责单位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单位系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征收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签约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2022年10月5日,案外人林**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社住宅**号(沧)《**村征收土地项目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书》);2022年12月,申请人林**、案外人林**共同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社住宅**号(沧)(补充1)”《**村征收土地项目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约定:“现甲、乙双方在确认《原协议书》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根据《安置方案公告》及我市土地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签订《补充协议书》......经调查核实,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2008〕*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二款增加认定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面**平方米,根据**指挥部征收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给予增加认定补偿面积**平方米,乙方被征收房屋认定产权面积合计**平方米”。

  四、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林**邮寄的《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履行杏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房屋的征收补偿职责,按三层面积给予安置补偿。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答复函》认为,虽然申请人持有的杏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备注栏注明层数为三层,但没有准予建设三层房屋的任何审批资料。故根据“〔2008〕*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房屋只能按两层面积进行补偿,申请人主张按三层面积进行征收补偿缺乏根据,不能成立。该《答复函》于2023年1月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申请书》、(2022)厦证内字第**号《公证书》、杏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土地登记申请书》等档案资料、《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08〕*号专题会议纪要、《**村征收土地项目补偿安置协议书》、《**村征收土地项目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答复函》、邮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杏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房屋虽备注三层,但该土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来源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而登记内容应以登记档案为依据,根据内部档案显示,案涉房屋没有准予建设三层的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参照“〔2008〕*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安置补偿并无不妥。

  二、林**在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申请书》后,就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具体事宜与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原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该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内容开始履行,申请人应当予以遵守。申请人主张按三层面积进行征收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厦海政办征函〔2023〕*号《答复函》;

  二、驳回申请人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附件下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