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行复〔2023〕10号
来源 :海沧区司法局 时间:2023-05-19 18:15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海政行复〔2023〕10号

  申请人一:李**。

  申请人二:李*。

  申请人三:周**。

  申请人四:洪**。

  申请人五:钟**。

  被申请人: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延敏,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作出的厦海建交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蓄意隐瞒)不如实公开其应履职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2、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厦海建交依复〔2023〕第*号);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不得再次蓄意隐瞒)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已)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厦门市海沧区**小区业主,因小区自2015年5月交房起至今7年多,逾2000万公维金、公共收益的开支被物业公司勾结其关联企业开发商违法违规开支,特别是前三年半时间内,在大部分设施设备仍在保修期前提下,将公维金花到-38万,公共收益被完全侵吞,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因涉及切身利益,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于2023年1月8日同时向被申请人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申请其履职如下:

  (一)申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以书面形式公开以下政府信息资料并提供复印:1、**小区公维金、公共收益建设局专户自2015年交房起至今,特别是2015年至2018年的缴存、开支核账等明细情况;2、《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的审计明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维金欠缴明细、公维金重大项目的开支明细以及公维金、公共收益开支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手续等。

  (二)申请“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就以下事项依法履职:1、依法依规对**小区自2015年5月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应缴欠缴的业主明细、重大项目的开支明细以及公维金、公共收益开支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手续等。2、以《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为基础,针对以下尚未整改的事项,督促**物业公司厦门分公司进一步整改到位,给全体业主一个清晰的交代:(1)已违法、违规开支的公维金按楼栋(梯位)建账,并经由各楼栋(梯位)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公示确认;(2)依法依规建立**小区公维金按楼栋(梯位)建账专款专用的审批、监督、核账程序;(3)依法依规建立**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审核、监督、核账程序;(4)针对已审计但尚未清账退赃的被挪用、侵占的巨额公维金(“中央空调清洗”费用、虚增隐瞒的车位应缴公维金、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归属于物业管理费开支的项目和虚假的停车场收入及公共收益)进行督查清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移送相关部门法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厦海政依复〔2023〕第*号),告知申请人:“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掌握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却于2023年2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厦海建交依〔2023〕第*号)声称“本机关经检索没有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关于业主要求公开的审计报告刻意隐瞒的关键信息则不予回复,仅以原审计报告复印件作为答复书的附件搪塞。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第(十)项等有关规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等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的法定职责。此外,《民法典》第278条、《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以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房〔2012〕92号)等法律法规清晰规定了小区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管理的法定程序,明确了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履职事项。若被申请人认为其“本机关经检索没有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说明其不履职或未曾履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法发(2020)第44号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精神,被申请人掌握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的内容,存在蓄意隐瞒、不如实公开其应履职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由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已依申请予以公开,对于经检索未能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如实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首先,由被申请人掌握的**小区2019年至2021年度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已经由被申请人公开给了申请人,且该份《专项审计报告》在申请人申请公开前已经在小区内进行过公示,审计报告附件中即有《2019年-2021年度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汇总表》。其次,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公开的信息资料属于被申请人掌握且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事实上,被申请人经过多次内部核实,已确认未能检索到该资料,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向申请人告知“本机关经检索没有该申请公开的信息”,该答复行为的作出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

  2、依据现行法律对相关部门的职权、职责范围的划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之资料。根据现行有效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房〔2012〕92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即便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确实存在,且物业服务企业也履行了上述上报、上传义务,该资料也并非由被申请人管理、掌握,申请人并无事实或法律依据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掌握有其主张应公开之信息。

  3、被申请人本次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活动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仅为专项审计报告,并未获取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中心2019年至2021年公维金欠缴明细、重大项目开支明细、公维金公共收益开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手续资料,该些资料也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因**业主投诉,经沟通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心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公共收益及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但该审计报告书方属于被申请人前述履行行政职能过程所获取的政府信息资料。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审计明细资料,并不属于被申请人前述履职行政过程己获取的政府信息资料。因审计报告书系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进驻小区物业公司处开展审计活动的方式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最终的审计报告书,因此被申请人并未掌握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申请人一直强调被申请人掌握该些资料,但实际也未能就此举证,其提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厦海政依复〔2023〕第*号)认为并告知其“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掌握相关信息”系扭曲事实,该答复书原文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也只是告知一种“可能性”,并未明确该资料客观存在且由被申请人掌握。

  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程序合法、合规,申请人并未主张被申请人存在程序性问题。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8日,厦门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对**公司厦门分公司管理的**中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维金收支结余、公共收益收支进行审计后,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附件有2019年-2021年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汇总表和地面临时停车费收入汇总表。7月19日,该报告已在小区内公示。

  2023年1月9日,含申请人在内的10位泰地海西小区业主,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以快递方式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提起《关于要求“海沧区人民政府”、“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履职的申请书》,其中,就:1、**小区公维金、公共收益建设局专户自2015年交房起至今,特别是2015年至2018年的缴存、开支核账等明细情况;2、《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的审计明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维金欠缴明细、公维金重大项目的开支明细以及公维金、公共收益开支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手续等,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快递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1月10日签收。

  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厦海建交依〔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维金、公共收益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公开,同时载明“1.**中心2015年至2018年公共收益、公维金的缴存、开支核账明细资料;2.**中心2019年至2021年公维金欠缴明细、重大项目开支明细;公维金、公共收益开支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手续等,本机关经检索没有该申请公开的信息”,于2月4日邮寄送达相关业主。

  此外,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8日作出厦海政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经检索查找,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第2项材料该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并建议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

  以上事实有《关于要求“海沧区人民政府”、“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履职的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厦海建交依〔2023〕第*号)、《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厦海政依复〔2023〕第*号)、快递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检索、答复、送达等义务,符合法定程序。

  三、被申请人未告知负责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内容不当。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公开小区公维金、公共收益专户自交房起至今的缴存、开支核账等明细情况。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1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房〔2012〕92号)第二条“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中提到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汇总后需“归集至我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六条“专项维修金管理的启动”中也提到“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应存入我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提供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现更名为“厦门市建设局”)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账户信息。结合前述法规及文件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未对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也不掌握相关账户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尽可能告知负责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从被申请人提供的依据来看,被申请人明知厦门市建设局设立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可能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缴存、开支核账等明细情况,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对此予以告知,与相关规定不符。

  四、被申请人对未获取的信息予以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第2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公开审计报告的审计明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仅获取《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向申请人提供,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也予以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五、我们注意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时间实为“1月10日”,但在答复中记载为“1月11日”,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厦海建交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作出的厦海建交依复〔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版)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三十三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幢(户)建账。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1版)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三十五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幢(户)建账。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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