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行复〔2023〕A023号
来源 :海沧区司法局 时间:2023-06-09 16:54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海政行复〔2023〕A023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忱,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交)行罚决字〔2023〕350****164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1日14时57分,在滨湖北路滨湖北路路段0米,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觉得处罚有些不符,申请人应该有给让行,行人可能不走,申请人走行人也走,所以想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1日14时57分许,被申请人驾驶闽DD*****号小型轿车在滨湖北路滨湖北路路段0米实施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代码8329D)。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被申请人依法抓拍违章图片,照片清晰,能反映车号。根据违章图片显示,行人正要通过时,该车辆并未停车等待行人通过。从监控图片的拍摄间隔和车辆的位移情况来看,闽DD*****号小型轿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先于行人通过,违反了停车让行的法定义务,该条违法行为属实。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过程及处罚程序规范,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建议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称其停车让行与事实不符,不是撤销处罚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1日14时57分,申请人驾驶闽DD*****号小型轿车在滨湖北路滨湖北路路段0米处,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该行为被交通违法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海沧交警大队依法受理,并适用一般程序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作出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处30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厦公(交)行罚决字〔2023〕350****164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的影像资料、违法记录查询截图照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本案监控记录资料清晰、准确地反映了机动车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三百元罚款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对于申请人的辩解理由,本机关认为,从在案证据监控图片的拍摄间隔和车辆的位移情况来看,闽DD*****号小型轿车行经案涉人行横道时先于行人通过,违反了上述停车让行的法定义务。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交)行罚决字〔2023〕350****164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八)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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