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行复〔2023〕A026号
来源 :海沧区司法局 时间:2023-06-15 18:27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海政行复〔2023〕A026号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

  负责人:赵书忱,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交)行罚决字〔2023〕350****468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案涉道路是进出村庄的主要通道,自从道路整改后都是从此处进出,突然抓拍没有告知,造成村民不便。

  被申请人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23年3月2日10时31分许,申请人驾驶闽DV****号小型轿车在东孚南路与孚莲东二路交叉口000米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抓拍违章图片,照片清晰,能反映车号。经被申请人核实,该道路按城市规划为单向车道,该路口为东瑶村拆迁封闭工地,村民将封闭障碍物打开进出村庄,当事人应从云栖路进出村庄。2023年4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窗口处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的主张不是撤销处罚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日10时31分许,申请人驾驶闽DV****号小型轿车在东孚南路与孚莲东二路交叉口处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被交通违法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在适用一般程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15日对包含案涉道路在内的新增固定式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置地点进行了公布。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记录信息截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照片、路径图、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闽D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案涉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规则通行,逆向行驶,本案监控记录资料清晰、准确地反映了机动车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伍佰元罚款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案涉道路非进出村庄唯一路径,地面交通标识清晰,被申请人也已按照相关规定对监控设置地点进行了公布,申请人无视交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逆向行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交)行罚决字〔2023〕350****468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三)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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