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行复驳〔2023〕14号
来源 :海沧区司法局 时间:2023-06-15 19:1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厦海政行复驳〔2023〕14号

  申请人一:李**。

  申请人二:李*。

  申请人三:周**。

  申请人四:洪**。

  申请人五:钟**。

  被申请人: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延敏,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请求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申请人的履职请求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厦门市海沧区**小区业主,因小区自2015年5月交房起至今7年多,逾2000万公维金、公共收益的开支被物业公司勾结其关联企业开发商违法违规开支,特别是前三年半时间内,在大部分设施设备仍在保修期前提下,将公维金花到-38万,公共收益被完全侵吞,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因涉及切身利益,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于2023年1月8日同时向被申请人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申请其履职如下:

  (一)申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以书面形式公开以下政府信息资料并提供复印:1、**小区公维金、公共收益建设局专户自2015年交房起至今,特别是2015年至2018年的缴存、开支核账等明细情况;2、《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的审计明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维金欠缴明细、公维金重大项目的开支明细以及公维金、公共收益开支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手续等。

  (二)申请“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就以下事项依法履职:1、依法依规对**小区自2015年5月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应缴欠缴的业主明细、重大项目的开支明细以及公维金、公共收益开支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手续等。2、以《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为基础,针对以下尚未整改的事项,敦促**公司进一步整改到位,给全体业主一个清晰的交代:(1)已违法、违规开支的公维金按楼栋(梯位)建账,并经由各楼栋(梯位)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公示确认;(2)依法依规建立**小区公维金按楼栋(梯位)建账专款专用的审批、监督、核账程序;(3)依法依规建立**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审核、监督、核账程序;(4)针对已审计但尚未清账退赃的被挪用、侵占的巨额公维金(“中央空调清洗”费用、虚增隐瞒的车位应缴公维金、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归属于物业管理费开支的项目和虚假的停车场收入及公共收益)进行督查清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移送相关部门法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厦海政依复〔2023〕第*号),告知申请人:“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掌握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却于2023年2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厦海建交依〔2023〕第*号)声称“本机关经检索没有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关于业主要求公开的审计报告刻意隐瞒的关键信息则不予回复,仅以原审计报告复印件作为答复书的附件搪塞。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第(十)项等有关规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等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的法定职责。此外,《民法典》第278条、《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以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房〔2012〕92号)等法律法规清晰规定了小区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管理的法定程序,明确了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履职事项,也等同于确认了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履职请求事项的法定职责。若被申请人认为其不具有相应职责,应当说明其不履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法发(2020)第44号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精神,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申请人的履职请求,且在法定60天期限内不通过文书形式向申请人说明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认定范畴。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主张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其请求的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其请求的事项,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小区自2015年5月起至2018年度的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相关信息,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审计并没有任何明确的履职依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罗列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仅规定了被申请人对小区公维金和公共收益使用有监督、管理义务,并未明确地强制被申请人必须以开展审计的方式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其次,根据最新的《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物〔202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只是可采取的手段,并非一定需强制采取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已对该小区物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的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审计,是否需要对2015年5月起至2018年度的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属于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的考量范围,申请人无权予以干涉。被申请人联合其他部门专项整治的现象指向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即2019年1月1日)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问题”,因**业主投诉后经协调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8日对**中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共收益及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依法履行职责,并不存在未履职之情形,该履职行为也符合厦建物〔2022〕**号文件精神。

  二、被申请人已经基于《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的内容,对**公司发出要求整改通知,且对未进行整改事项也采取综合评价扣分处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申请人要求进一步敦促整改的请求事项,并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8日(进行专项审计)、2022年6月16日(要求物业公司整改)、2022年7月13日(进行综合信用评价扣分)、2023年1月11日(收到含申请人在内的小区业主的申请)、2023年2月13日(向含申请人在内的小区业主复函)分别作出了相应处理,2022年7月2日**公司就被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应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根据以上事实,可知:(1)申请人要求敦促整改到位的请求事项:“己违法、违规开支的公维金按楼栋建账,并经由各楼栋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公示确认”,被申请人已经通过整改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按楼栋建账,不存不履职的情形或违法的情形;(2)被申请人就申请人要求履职的申请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于60日内向其进行书面答复,不存在未予书面答复之情形。

  至于,申请人提出来的履职请求事项:“已违法、违规开支的公维金按楼栋建账,并经由各楼栋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公示确认”、“依法依规建立**小区公维金按楼栋建账专款专用的审批、监督、核账程序”、“建立**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审核、监督、核账程序”,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及手段对物业公司强制要求按楼栋建账并公示确认、建立审批、监督、核账程序,不享有该执法权力。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8日,厦门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对**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中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维金收支结余、公共收益收支进行审计后,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附件有2019年-2021年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汇总表和地面临时停车费收入汇总表。

  2022年6月16日,**公司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物业审计情况的整改通知书》,被申请人要求其对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

  2022年7月2日,**公司作出《**中心专项审计整改情况公示》,并予以公示。

  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良行为认定书》(厦海建交认定字[2022]**号),认定**公司已构成不良行为,扣除综合信用评价得分2分。

  2023年1月9日,含申请人在内的10位**小区业主,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以快递方式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提起《关于要求“海沧区人民政府”、“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履职的申请书》,其中,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依规对**小区自2015年5月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应缴欠缴的业主明细、重大项目的开支明细以及公维金、公共收益开支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手续等;2、以《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为基础,针对以下尚未整改的事项,敦促**公司进一步整改到位,给全体业主一个清晰的交代:(1)已违法、违规开支的公维金按楼栋(梯位)建账,并经由各楼栋(梯位)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公示确认;(2)依法依规建立**小区公维金按楼栋(梯位)建账专款专用的审批、监督、核账程序;(3)依法依规建立**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审核、监督、核账程序;(4)针对已审计但尚未清账退赃的被挪用、侵占的巨额公维金(“中央空调清洗”费用、虚增隐瞒的车位应缴公维金、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归属于物业管理费开支的项目和虚假的停车场收入及公共收益)进行督查清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移送相关部门法办。被申请人于1月10日签收。

  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中心公共收益、公维金等审计有关情况的复函》,告知被申请人已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向**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不良行为进行信用惩戒。此外,截至2022年9月28日,**公司已完成审计报告中4条问题的整改,建议业主可自行前往物业服务处查看相关转账凭证。该函于3月9日送达相关业主。

  以上事实有《专项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22〕第**号)、《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物业审计情况的整改通知书》、**中心专项审计整改情况公示、《不良行为认定书》(厦海建交认定字[2022]**号)、《关于要求“海沧区人民政府”、“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履职的申请书》、《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中心公共收益、公维金等审计有关情况的复函》、快递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应来自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1版、2021版)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业主投诉后,已对案涉小区自2019年起至2021年的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亦根据审计结果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并采取综合评价扣分处理,即被申请人已通过对案涉物业公司采取第三方审计、要求整改、信用评价扣分等方式履行对物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小区自2015年至2018年的公维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对物业公司进一步敦促整改,并无法律法规依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含申请人在内的10位**小区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职申请后,已于2023年3月2日就相关履职情况予以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未超出法定期限。同时,我们注意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时间实为“1月10日”,但在答复中记载为“1月11日”,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版)

  第三条第二款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1版)

  第三条第二款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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