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厦海政行复终〔2024〕207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
第三人: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海(钟山)行罚决字〔20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认为陈**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追加陈**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已经准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