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小某系李某某与林某的婚生女。2017年10月21日,李某某与林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小某由李某某抚养,抚养费全部由李某某自行承担。后因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缓刑期间,李某某丝毫未尽到照顾及教育李小某的责任,甚至在2019年又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与前犯诈骗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导致无法抚养李小某。
林某遂于2019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小某由林某直接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因李某某当时正在监狱服刑,故双方只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李小某由林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双方自行协商。现李某某已结束服刑,林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支付李小某的抚养费事宜未果,李某某均予以推诿拒绝,态度十分恶劣。
李小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小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某支付应承担的抚养费。
【调查与处理】
立案后,本案进入了前期诉前调解程序,为了减少诉累,避免矛盾激化,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就本案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诉前调解期。在承办法官和代理律师的多方沟通下仍无法达成调解,遂快速进入一审诉讼程序,在代理律师的沟通与法院的组织下,很快便安排了庭审。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抗辩其在服刑期间没有实际收入来源,故其在服刑期间无需向原告李小某支付抚养费,应从其结束服刑的时间开始向原告李小某支付抚养费。李某某另抗辩其在服刑期间其父母经常有给李小某钱,这些钱款也可以视为李某某支付给李小某的抚养费,应予以抵扣。
孙思航律师作为原告李小某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李某某的抗辩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李某某应自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至林某之日起向李小某支付抚养费,其在服刑的期间没有收入来源不可作为其免除支付这期间抚养费的理由,其完全可以从结束服刑后,以劳动所得支付先前欠付的抚养费。
2、李某某父母给李小某的钱应当认为是爷爷奶奶对孙女的赠与,并且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态这些费用是代李某某支付的抚养费,故李某某的抗辩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向李小某支付自抚养权变更之日起的抚养费,且未将其父母支付的钱款视为抚养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子女由哪方抚养,另一方就应当支付抚养费,本案被告李某某抗辩其在服刑期间没有收入,无需向李小某支付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认为,其抗辩的理由无法免除其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其仍然需要在结束服刑后支付先前服刑期间欠付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李某某抗辩其父母有向李小某支付钱款,虽然李小某的母亲林某予以确认,但林某表示这些费用为李某某父母对李小某的赠与,不是抚养费。李某某在庭审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父母也未出庭作证,故法院最终认定这些费用不可作为李某某应支付的抚养费予以抵扣,应当视为李某某父母对李小某的赠与。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抚养费纠纷,原告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启动诉讼民事诉讼程序的话,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其监护人,代理其行使相关的合法权利。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某某抗辩其在服刑期间没有收入无需向李小某支付抚养费,该理由无法免除其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其仍然需要在结束服刑后支付先前服刑期间欠付的抚养费。


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