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人社局 时间:2021-01-27 17:03

各区人社局:

  为落实好《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精神,做好其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通知》(厦人社〔2015〕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衔接,确保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的持续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困难群体数据比对及身份认定问题

  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含,下同)已按“126号文”和“148号文”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以下简称“原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予以保留至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2019年1月1日起新认定人员按照“53号文”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原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中,从未领取社会保险补贴且符合“53号文”退出条件的,依照退出机制予以退出。退出后如符合“53号文”认定条件的,可按照“53号文”有关规定再次予以认定。

  (一)各种认定条件的数据来源。各种认定条件的数据获取,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2019〕76号)有关规定实施,由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数据比对。系统认定通过后,以短信推送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刑满释放和戒毒康复人员的数据比对。该部分人员数据由司法部门提供,自当事人刑满释放和戒毒康复之日起,由系统直接纳入就业困难群体。如当事人再次受到刑事或司法羁押,自羁押之日起,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在再次刑满释放和康复之日起,可再次纳入就业困难群体,直至依照退出机制应予以退出。

  二、关于公益性岗位问题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该类岗位主要用于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4050”大龄失业人员。各区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岗位开发需求,自行制定认定的具体办法。

  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完成托底安置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各区可视情考虑安置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符合认定条件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合并计算。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

  经系统确认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或收益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向实际居住地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一)灵活就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具备弹性工作特征,工作时间不固定或临时性用工。

  3.当前状态没有用人单位合同用工登记、自主创业登记。

  4.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

  5.认定岗位的劳动所得为当事人主要收入来源。

  (二)不予受理登记情形。申请灵活就业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可以不予受理、核准:

  1.当事人提供的灵活就业信息无法查证。

  2.申请人连续二次以上(含)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登记条件。

  3.雇主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4.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三)灵活就业登记方式。灵活就业登记以线上登记为主,窗口登记为辅,自助登记为补;符合登记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网上、窗口或自助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

  1.线上登记。申请人可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员提交个人申请信息;信息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推送至经办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2.窗口登记。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和有关的证明性材料到对应的劳动保障工作站现场填写表格,直接登记。登记所需的表格由劳动保障工作站现场提供。

  3.自助登记。申请人可通过经办机构的自助机进行自助登记;信息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推送至经办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四)灵活就业信息核实。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收到登记申请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申请信息核实以电话核实与实地走访两种方式为主;遇有存疑情况或不明了事项必须进行实地走访。走访情况可以采取录音、拍照等方式存证,无需向申请人索取书面证明。

  (五)灵活就业登记公示。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完成信息核实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将通过核实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本社区(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灵活就业登记抽查、核准。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公示通过后,将数据发送至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网上核准。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核准之前必须抽查核实情况,原则上每月抽查人数不少于20%;存疑情况必须进行核实。抽查过程中的信息核实以电话核实和实地走访为主,从收到数据到完成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系统反馈至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并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各经办机构要以“谁受理,谁核准,谁负责”为原则,切实查验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确保所属区域内所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明、底数清。区就业中心每半年对所属街道(镇)登记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指导的结果书面存底备查。

  (七)灵活就业复核(事中监管)。各区就业中心按季度组织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区域内的灵活就业情况复核。复核对象由系统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向各区推送。各区依托现有的复核工作平台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复核调查、信息录入及最终审核工作。每个灵活就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复核。

  (八)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建账与发放。采取“先缴后补,季后返补”的原则,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完成建账。为简化办事程序,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另行申请;灵活就业认定核准通过即确认为补贴对象,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其建账。区就业中心审核汇总各街道(镇)补贴建账情况后,报送市劳动就业中心,并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资金;相关资金申请批复后,交由市社会保险中心通过银联系统向补贴对象发放。

  (九)灵活就业的停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街道(镇)、社区(村)经办机构可停止当事人的灵活就业状态。

  1.当事人要求停止灵活就业。

  2.当事人不配合经办机构信息查证。

  3.灵活就业复核不通过。

  4.当事人就业状态发生改变,不符合灵活就业认定条件。

  5.当事人户籍迁出厦门市或离开厦门居住一个月(含)以上。

  6.雇主为法人,但工商信息显示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7.雇主为领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8.当事人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9.当事人死亡。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是指上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减去实际年龄(周岁)小于5(年)。

  “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指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享受期限累计达到36个月;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达到60个月;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期限无论是否达到60个月,均视同补贴期满。

  (二)“53号文”中的用人单位不包括从事境内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如该劳务派遣企业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本市用工单位工作,且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各项补贴(助)和奖励金条件的,由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从事境外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差额补助、应届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中,若用人单位招用某一员工同时符合享受其中两项以上(含)政策的条件,则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各项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季申请、逾期不补”办法,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至当月月底期间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除首次可以申请前二个季度、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外,其余每次只能申请前一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成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当事人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社区(村)报备;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串通向经办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雇主,可一并进行信用信息惩戒,并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事后监管;对违规申请、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情况,一经发现立即查证,并及时进行处置。对应追回的补贴款项,如当事人当前符合补贴条件,可以月数为基准,在其今后的补贴月数中进行抵扣,直至扣满应追缴月数;如当事人当前不符合补贴条件,则直接追回多领款项。

  (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不断引入外部数据,充实、完善工作对象信息,构建信息纵横关联、相互印证的工作应用平台,提高便民工作成效。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要善于综合运用各类平台,尽可能地减少向居民收取材料。凡本系统能提供的信息,一律不得向居民收取相关材料;其他系统、平台能查证的信息,可采取截屏、拍照等办法存证;确需进行实地查证的,由工作人员现场拍照或录音存证,无须收取当事人书面证言。

  (九)业务受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不明了事项,依照本文中规定的权限对应处理;在本级确实无法做出处理意见的,由上一级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区就业中心对认定及复核中出现的情况具有最终处置决定权。市劳动就业中心综合收集各种情况研究,为工作拓展提供决策依据。

  (十)由于“53号文”中“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生”包含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厦门生源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厦门生源毕业生,自2019年1月1日起,该类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进行就业帮扶;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7号)所规定的“厦门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即日起停止办理。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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