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残疾儿童康复护理补助办法
来源 :海沧区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20-12-16 15: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本区残疾儿童少年更好地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36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补助对象为残疾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本办法中残疾儿童是指:0-14周岁,即在申请康复护理补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的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自闭(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

  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残疾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均具有本区户籍;

  (二)残疾儿童须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三条  区残联是本区残疾儿童康复护理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康复护理补助工作的监督;街道负责本街道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调查、监管和实施。街道要严格审核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档案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对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发放补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康复补助;补助对象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残疾儿童的康复护理补助标准:

  (一)视力、听力及言语障碍儿童、智障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月补助900元,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每月补助1100元;

  (二)自闭(孤独)症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月补助1200元,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每月补助1500元;

  (三)脑瘫(含肢残)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月补助1500元,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每月补助2000元。

  多重或特殊病例的重度残疾儿童的每月康复护理补助按最高标准的补助类别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以上康复护理补助按照实际康复护理时间按月补助,为了鼓励残疾儿童参与康复服务,重度残疾人同时享有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五条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康复护理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沧区残疾儿童康复护理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二)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可证明残疾儿童与监护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如果残疾类别没有变化一年仅需提供一次)原件及复印件;

  (四)康复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在康复机构提供的《阶段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康复机构开具当年度税务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医保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

  (七)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八)属于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的,还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者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需提供复印件的,经核对原件无误后退还原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有对应残疾类别康复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康复机构管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367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于每年1月和7月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后,经街道审核后发放,由街道汇总申请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报送区残联备案。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第八条  街道残联于每年2月及8月审核汇总前两季度的申报材料,发放半年补助经费(按残疾儿童监护人实际康复护理补助情况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直接转入残疾儿童监护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第九条  各街道、村(居)委会对申请接受康复护理补助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进行补助资格条件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不予以补助。

  第十条  各街道残联、村(居)委会在审核时应严格把关。对个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补助金的,可取消其获取补助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一条  对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致使财政资金流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区残联于每年11月汇总当年全区“四残儿童”康复护理补助申请情况,所需资金由区残联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区残联做好康复护理补助资金的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同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康复护理补助申请、审核、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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