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04-27 18:01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2〕54号 李清军 行政处罚 涉嫌受纳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2/4/20 建筑垃圾管理类
2 厦海城管罚〔2022〕55号 蔡冬成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7341.6元。 2022/4/20 土地管理类
3 厦海城管罚〔2022〕56号 厦门泰联达建筑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022/4/20 建筑垃圾管理类
4 厦海城管罚〔2022〕57号 厦门市杏泰液化气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涉嫌配送瓶装燃气,未对燃气钢瓶实行数字化管理,未做到燃气钢瓶流转数据的可追溯查询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十五条配送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燃气钢瓶实行数字化管理,做到燃气钢瓶流转数据的可追溯查询;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9000元 2022/4/20 市政公用管理 类
5 厦海城管罚〔2022〕58号 厦门中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粉尘污染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当冲洗,防止粉尘污染。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 2022/4/20 环境保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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