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05-16 15:37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2〕59号 台州市万事和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涉嫌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2/5/10 环保类
2 厦海城管罚〔2022〕60号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德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涉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0元 2022/5/10 环保类
3 厦海城管罚〔2022〕61号 漳州市达伟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第六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2/5/10 环保类
4 厦海城管罚〔2022〕62号 厦门伯蔚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2/5/10 环保类
附件下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