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罚〔2022〕73号 | 厦门市海沧区赛尔旦餐饮店(经营者:伊敏托合提.阿卜拉) | 行政处罚 | 禁止地点新设餐饮、食堂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项目:(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项目的,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关闭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林路22号的厦门市海沧区赛尔旦餐饮店(店招:新疆好兄弟羊肉串);2、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 2022/6/9 | 环保类 |
2 | 厦海城管罚〔2022〕74号 |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 | 粉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2022/6/9 | 环保类 |
3 | 厦海城管罚〔2022〕75号 | 厦门市新鹭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2022/6/10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4 | 厦海城管罚〔2022〕76号 | 厦门天道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900元 | 2022/6/10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5 | 厦海城管罚〔2022〕77号 | 厦门泰联达建筑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2022/6/9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6 | 厦海城管罚〔2022〕78号 | 厦门鑫陆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900元 | 2022/6/10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7 | 厦海城管罚〔2022〕79号 | 厦门骐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机械开挖、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进行机械开挖、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 | 2022/6/9 | 市政公用管理类 |
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06-1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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