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07-11 11:13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罚〔2022〕94号 | 刘万福 | 行政处罚 | 违法建造 |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恢复春江彼岸小区鼎美东里416号502室楼顶原貌;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刘万福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2022/7/7 | 物业类 |
2 | 厦海城管罚〔2022〕95号 | 王永杰 | 行政处罚 | 乱倒建筑废土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2/7/7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3 | 厦海城管罚〔2022〕96号 | 厦门吉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粉尘污染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2/7/7 | 环保类 |
4 | 厦海城管罚〔2022〕97号 | 厦门信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粉尘污染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2/7/7 | 环保类 |
5 | 厦海城管罚〔2022〕98号 |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粉尘污染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2/7/7 | 环保类 |
6 | 厦海城管拆〔2022〕16号 | 陈美娇 | 行政处罚 | 违法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及水泥硬化地、地砖、围墙。 | 2022/7/7 | 城乡规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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