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11-04 15:50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罚〔2022〕128号 | 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9000元 | 2022/10/28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2 | 厦海城管罚〔2022〕129号 | 四川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时段进行经营、作业,噪声、振动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第四十四条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施工除外。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022/10/28 | 环保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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