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12-06 08:42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2〕133号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源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粉尘污染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 2022/12/1 环保类
2 厦海城管罚〔2022〕134号 厦门顺磊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粉尘污染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元 2022/12/1 环保类
附件下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