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12-06 08:42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罚〔2022〕133号 |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源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粉尘污染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2022/12/1 | 环保类 |
2 | 厦海城管罚〔2022〕134号 | 厦门顺磊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粉尘污染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元 | 2022/12/1 | 环保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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