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03-09 17:13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3〕15号 厦门路桥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1.没收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2.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人民币118648.75元 2023/3/6 土地类
2 厦海城管罚〔2023〕16号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相关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1.没收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2.按每平方米17元罚款人民币23515.25元 2023/3/6 土地类
3 厦海城管罚〔2023〕17号 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行政处罚 粉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3/3/6 环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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