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07-03 18:03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3〕43号 厦门骅亿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粉尘污染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当冲洗,防止粉尘污染。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3/6/26 环保类
2 厦海城管罚〔2023〕44号 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 2023/6/2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3 厦海城管罚〔2023〕45号 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 2023/6/2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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