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08-22 18:27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3〕54号 福建乾运航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 2023/8/1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2 厦海城管罚〔2023〕55号 厦门市杏泰液化气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违规存放实瓶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第五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2023/8/18 市政公用管理类
3 厦海城管罚〔2023〕56号 漳州德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机械开挖、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进行机械开挖、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 2023/8/22 市政公用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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