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09-20 11:44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罚〔2023〕69号 | 厦门市海沧区福家友便利店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投放厨余垃圾 |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10元 | 2023/9/15 | 垃圾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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