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10-07 10:32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罚〔2023〕70号 | 魏朝祺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36瓶钢瓶和违法所得15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2023/9/26 | 市政公用管理类 |
2 | 厦海城管罚〔2023〕71号 | 厦门兴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清理堆放的生活垃圾;2、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 2023/9/26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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